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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发布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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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什么要修订“两表”

  近年来,伴随着网购的兴起和盛行,叠加商品更新迭代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进境物品的商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2019年修订,以下合并简称为“两表”)存在与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各方对税款简易计征、物品快速通关提出了更高期待。海关总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实施为契机,遵循简易便捷、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多年监管实践,优化现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并修订“两表”。


本次修订带来了哪些变化

01 优化审价原则

  明确了新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建立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法审核确定物品计税价格的审价机制,依次以以下原则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

  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

  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WARNING!

  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下面两种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第一 | 以《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

  使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第二 |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作为计税价格,尊重客观实际,便于理解,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保留《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有助于在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等情况下,通关现场快速确定计税价格,减少纳税争议,促进通关便利。


02 优化物品类别

  将“两表”原有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

  第一 | 优化家用电器分类

  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删除了“电动剪草机”、“地板打蜡机”等进境量较少的分类编号。

  第二 | 简化化妆品、洗护用品分类

  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护肤品,按照使用部位(唇、眼、指(趾)、发)、性状(粉、片、涂抹)、高档普通等分类原则,从原来的60个分类编号简化到23个分类编号。

  第三 | 新增“智能穿戴设备”等新兴产品分类

  第四 | 新增“其他印刷品”、“电池”等原来不特殊列明的分类

  新增“其他印刷品”分类,包括球星卡、明信片等其他印刷品;

  新增“电池”分类,对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和其他电池区分综合税率征税;

  新增“其他首饰”分类,明确除钻石、钻石首饰,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外,普通首饰的适用类别。


03 调整部分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所附新的综合税率表,对有关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进行调整,明确电池适用的综合税率;将关税最惠国税率已降为零的血糖计、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等物品的综合税率从20%调整至13%。

  对免征消费税的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的适用综合税率明确为20%,其他电池综合税率设置为50%

  家用医疗器材类信息技术产品如血糖计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等物品,信息技术类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如电视摄像机等物品,信息技术类影音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如录音机收音机音箱等物品,综合税率从20%调整至13%


04 更新部分物品的计税价格

  结合市场调研、行业企业座谈、进口申报数据等,对市场价格行情变化较大的物品更新计税价格,使之更符合实际。比如,对部分家用医疗器材、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等降低了计税价格;对烟、胶卷等提高了计税价格;对视频投影仪、便携式游戏机等市场价格差异大的物品计税价格调整为“另行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