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积极推行人民币国际化,在跨境人民币收付方面,推出了很多便捷化办理惠民政策。对中小企业来说,通过支付机构代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是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
一、在出口业务中,报关币种为人民币或者收款为人民币,都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
对应的交易模式有如下几种:
①报关:外币 ,收汇:人民币
②报关:人民币 ,收汇:人民币
③报关:人民币 ,收汇:外币*
即只要报关和收汇其中一种采用人民币结算都算都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
注意:收汇人民币收的是跨境人民币,即从境外收取、或者从境内NRA人民币账户收取、自贸区NRA不落地结汇支付出来的、从自贸区FT账户或者EF电子账户收取的才属于跨境人民币,才符合出口退税。
二、相关的政策文件:
1、根据国税函(2009)470号、国税函(2010) 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可能会根据交易的真实性、相关单证的完整性等因素来进行审核,收汇币种不会影响到审核和退税。
不必报关和收汇都采用人民币结算才属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满足退税要求的。没有任何法规明确说明必须两者都是人民币才可以办理退税。
注意: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销售给特殊区域并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可以直接跟特殊区域内企业采用境内人民币结算,这种也符合退税。
总结如下:
1、出口货物收取的是跨境人民币则可以享受退税;
2、出口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并运入特殊区域的,可直接从特殊区域内企业收取境内人民币;
3、委托出口的,则由代理方代理收汇后向委托方支付境内人民币;
4、销售给境外客户但从境内一般人民币账户收取的人民币则不能退税。